曹洋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争议案件: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曹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1
浏览量:1092

结案报告

我代表张某向某建筑公司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案在朝阳区仲裁委公开开庭审理并做出裁决。

案情简介:本案是关于某建筑公司与张某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归责主体及张某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这两方面。

案件分析:张某在职期间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我方律师要求对方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对方认为张某负责人事工作,其不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工作不尽职主观存在过错,由未签劳动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张某自行承担。我方律师认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应掌握的事宜,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能部门产生的问题独自承担全部责任,不得以张某工作过错为由推卸责任。最终仲裁委采信了我方律师提出的主张。

在张某工资方面,我方认为工资标准应按张某个人的月全部收入所得为标准,对方认为工资标准应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书面约定为依据,根据对方提供的内部信函上显示的由张某签字确认的工资基数,最终仲裁委以此数额确定了张某的工资标准。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仲裁委依法做出裁决,认定某建筑公司应向张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

本案给我的启示是:我国相关法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追求公平的结果,要求真实的事实与充足的证据。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通常处于劣势地位,因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在庭审中往往处于被动状态。除了法律给予的保护外,我方建议劳动者有必要通过增强法律意识、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留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本案中,张某的工资标准存在争议,很大程度上属于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作出了双倍工资惩罚等规定,但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工资基数却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如何证明工资标准问题上就出现了不同的观点,对方保有张某签字的内部涵直接显示了工资数额,而张某提交的完税证明却不能直接显示其工资标准,所以要求劳动者保有直接载明相关内容的证据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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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曹洋
  • 执业律所:
    民商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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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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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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